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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
作者:佚名    来源:德清发展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年04月06日 【字体: 】 
德政发〔2008〕29号 
为深化“开放带动、接轨沪杭”战略,全面推进强工业“1188工程”,进一步提高企业和区域经济竞争力,推动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结合当前我县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快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鼓励优强企业上台阶
1.优强企业当年主要经济指标(销售收入、实现税利、实缴税金)比上年有增长,其当年实缴税金(增值税、所得税)比上年实缴数增长16%以上部分的县得部分,一类企业由县补助60%,二类企业由县补助50%。企业当年没有县以上重点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项目的,其县补助部分转入县技术创新资金集中使用。
上述税金不包括稽查查补入库。
2.支持对经济发展贡献特别大的优强企业加快发展。以上一年为基数,实行定比增长,当年实现税利3000万元以上且当年技改投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其缴纳的税收(增值税、所得税),年增长16%以上部分的县得部分按70%补助给企业;当年实现税利5000万元以上且当年技改投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其缴纳的税收(增值税、所得税),年增长13%以上部分的县得部分按80%补助给企业。
3.优强企业新投资(指固定资产)3000万元以上的独立法人企业,所得税县得部分的补助可按引进内资企业优惠政策标准享受,或并入原企业按上述1、2项兑现政策。
4.对优强企业经营者(含企业股东)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经审核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县得部分80%由县财政全额返还。
5.对优强企业中的一、二类企业和县级以上重点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等项目免征城市配套设施费用。
6.鼓励优强企业收购兼并县内企业,对收购兼并所涉及的税费县得部分80%由县财政返还。
7.对有突出贡献的经营者给予奖励。县每年对优强企业的发展实绩进行综合评估。对“亿千”、“双五”企业予以授牌,并在这些企业中选择若干增长快、入库税金多且对地方可用财力有贡献的企业予以表彰并重奖,奖金由县财政列支。
工业企业当年纳税达到500万元—4000万元、增幅在20%及以上的,对其主要经营者按以下标准奖励:500万元—1000万元奖励10万元或等值物品(下同),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奖励20万元,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奖励30万元,3000万元以上—4000万元奖励40万元。当年纳税增幅在15—20%的按同标准减半奖励;
工业企业当年纳税达到4000万元以上、增幅在16%及以上的,对其主要经营者按以下标准奖励:4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奖励80万元,5000万元以上奖励100万元。当年纳税增幅在12—16%的按同标准减半奖励;
新进工业企业当年纳税达到500万元以上,根据上述纳税总量分档相应奖励。
8.强化对优强企业培育服务。设立优强企业“直通车”,县有关职能部门应指定一名分管领导专门负责协调处理本部门为优强企业服务工作。定期召开优强企业例会,加强对优强企业发展规划、项目审批及转报、日常运行等工作的指导、协调与服务工作。
二、进一步支持企业上市
9.对经批准已进入上市辅导期的企业(下简称拟上市企业),其所上缴增值税和所得税(扣除县财政补助给企业部分),以企业进入辅导期前两年实缴数为基数,年递增12%以上部分的县得部分,两年内由县财政全额返还给企业。
10.对拟上市企业由于内部资产变动而需缴纳的契税,县得部分由县财政全额补助给企业,所涉及的营业税按正常途径予以减免。
11.对拟上市企业因上市需要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土地出让金县得部分全额返还给企业。
12.对拟上市企业涉及土地、房产权证、供电、电信、锅炉等设施过户手续的,在办理过程中免交除工本费外的一切费用(见拟上市企业减免收费项目)。因历史原因,部分权证不全但无争议的房产、地产等,依法补齐权证并列入资产。
13.注册地在本县的拟上市企业上市成功后,县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万元,其中按一定比例奖励有突出贡献的部门有功人员。
14.拟上市企业应及时向县上市办提交进入辅导期的材料和报告,经县上市办确认,县财政等部门负责落实扶持政策。如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到期后,确有需要的,经县政府同意,可适当延长享受优惠政策的期限。如由于企业自身原因停止上市工作的,以前年度享受的拟上市优惠政策在以后年度享受政策中予以扣回。
三、进一步扶持特色优势中小企业发展壮大
15.县每年择优确定一批成长性强、科技含量高、经营者素质好、有特色优势的中小企业进行重点扶持。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奖,鼓励企业成长升档。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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