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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清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德清发展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年04月10日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部门:
《德清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八年六月十六日

德清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统筹城乡社会发展,完善我县基本养老保障体系,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实现“老有所养”的社会建设目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坚持社会保险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坚持实行城乡统筹的原则;坚持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相衔接的原则。
第三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个人帐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相结合的制度模式;采取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
第四条 各乡镇(开发区)负责本辖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组织实施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工作。
第五条 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政策制订、组织管理和监督指导工作。
县财政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财政补贴资金的筹集和基金的管理工作。
县农办、公安等部门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县社保中心)负责全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经办和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二、范围和对象
第七条 在本县居住且持本县户籍满3年、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人员,除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各类社会养老保险对象及在校学生外,均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三、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
第八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采取按年缴费和一次性趸缴二种方式缴纳。
缴费标准:参保人员的月缴费额以缴费当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为基数:第一档缴费标准为基数的1/4;第二档缴费标准为基数的1/3;第三档缴费标准为基数的1/2。
(一)60周岁及以上人员实行待遇确定型一次性趸缴制度,应保人员在2009年底前参保的,其保险费给予适当的优惠(具体见附件)。
(二)未满60周岁参保的大龄人员,到达60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允许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前补额按参保当期缴费标准计算。也可选择后延缴费,后延缴费期间本人必须按当期标准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九条 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可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标准根据自身条件确定。
第十条 县财政每年按上年度养老金支付总额的一定比例作出预算安排,注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在办法实施前三年,每年分别按上年度养老金支付总额的25%、30%、35%作出预算安排,注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
第十一条 县社保中心为参保人员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帐户资金包括:
(一)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利息;
(二)集体补助的资金和利息。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积累期内记帐利率比照同期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帐利率。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由县社保中心予以保留,不间断计息。以后继续缴费的,中断缴费前后的个人帐户储存额、缴费年限累积计算。

四、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60周岁(男、女相同)的次月起(60周岁及以上人员从参保缴费的次月起、后延缴费人员从缴费满15年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一)按规定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满15年及以上的。
(二)按规定一次性趸缴的。
(三)按规定达到领取年龄时缴费不满15年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保险费的,或后延缴费满15年的。
第十四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个人帐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个人帐户养老金为个人帐户储存额的1/180;基础养老金为:第一档60元/月、第二档70元/月、第三档80元/月。
一次性趸缴人员待遇:第一档120元/月、第二档150元/月、第三档200元/月。以上待遇中含基础养老金:第一档60元/月、第二档70元/月、第三档80元/月。
基础养老金随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作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缴满保险费的,享受一次性养老待遇,其待遇为个人帐户储存额。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剩余部分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十七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养老金由县社保中心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领取待遇人员每年应进行领取资格认定。领取期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和所在行政村、社区居委会应在1个月内到所在乡镇(开发区)劳动保障站办理相关手续。

五、制度衔接
第十八条 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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